社会企业: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的利器

2018-09-19 23:47:07 VSTIMEVMS 4939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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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社会企业形式及行为准则

大部分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相继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专门立法等形式,赋予社会企业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中,意大利、葡萄牙等欧洲国家的立法实践较早,且相对比较统一。相反,作为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和加拿大在社会企业立法方面存在多样性,即各州/省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界定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企业。例如,美国佛蒙特州通过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创立了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马里兰州、加利福尼亚州等通过相关法案设立了公益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州通过修改公司法,分别创建了弹性目标公司与社会目的公司等。

加拿大的社会企业立法主要借鉴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规章》。2012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通过修改《商业公司法》创立了“社区贡献公司”。同年,新斯科舍省通过了《社区利益公司法》,其对社区利益公司的制度设计与英国完全一致。

总之,各国通过规定经营范围、限定组织形式、限制利润分配等方式赋予社会企业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其与传统非营利组织和营利性机构有所区别。同时,各国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企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通常,各国规定社会企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组织使命必须涵盖有社会目标。大部分欧洲大陆国家以及韩国采用狭义限定,英国、美国等则使用广义限定。

其次,社会企业应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与传统非营利组织以接受外部捐赠实现组织存续不同,社会企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但不能将捐赠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需要通过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获得收入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因此,部分国家对社会企业自身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施加了法律限定。大部分国家仅要求社会企业必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对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未作限定。

再次,内部成员间进行有限利润分配。社会企业是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创办的,但也有自身的利润追求。因此,大部分国家允许社会企业在内部成员间进行利润分配,同时,设置一个利润分配占比的上限。例如,英国社区利益公司的股东所分配的利润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的35%;西班牙、葡萄牙、波兰等国要求,作为社会企业的合作社将盈余储存起来用于组织活动,而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在芬兰、美国等国家,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受任何限制。

最后,剩余资产应持续用于社会企业。当社会企业终止或解散时,如何处置其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是与利润分配密切相关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的做法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将社会企业视为非营利组织,其剩余资产必须全部转交给具有相同或相似社会目标的社会企业或慈善组织,英国大抵如此;其二,允许社会企业的创办者收回一定比例的剩余资产,如,加拿大、波兰、韩国的比例分别为40%、20%、33.3%;其三,社会企业可以自由处置剩余资产,如,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等国的社会企业创办者可以收回全部剩余资产,美国则允许四种社会企业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自由处理剩余资产。一般来说,如果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受到限制,其解散后剩余资产的处置也会受到限制。不过,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允许股东分配35%的利润,但在注销时,其所有剩余资产都必须转交给其他社区利益公司或慈善组织。

政府需提供政策、服务支持

与传统非营利组织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不同,社会企业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资金,并将其用于提供公益服务。通过利用商业手段获取市场资源,社会企业的筹资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但是,社会企业可得收入的规模与可持续性仍然存在局限性,政府必须对社会企业予以支持,在提供激励和引导的同时确保其有能力持续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

在过去20多年中,大部分国家通过不同方式支持社会企业发展,在提供有效激励的同时促使其实现财务自由并持续提供公益服务。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支持社会企业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针对性财政补贴。一般来说,政府补贴有针对社会企业本身提供资金或物质的直接补贴(如葡萄牙),以及针对社会企业提供直接用于员工相应资金的间接补贴(如德国、希腊等)。

第二,倾向型政府采购。大多数国家政府在政府采购框架中明确将社会企业作为采购对象(如韩国),而部分国家更是出台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社会企业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如英国)。在一些招标采购中,政府甚至将社会企业作为唯一的采购对象。

第三,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各国政府都会为社会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兼具社会性和经济性的社会企业有足够的收入持续提供公益服务。其中,禁止社会企业分配利润的欧洲大陆国家通常提供了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

第四,综合性金融服务。除了财税政策外,各国政府还特别注重向社会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服务,以帮助其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由于社会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等问题,金融服务是重中之重。英国政府提供的金融服务最具代表性,其做法主要包括:为社会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开展针对性的金融创新,拓展社会企业的融资渠道。

除金融服务外,各国政府还会为社会企业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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